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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博论坛

发表时间:2019-12-24 00:00

通水利〔2017〕8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区农工(水)局、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通市水利局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设备(材料供应)、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代建等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我市信用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和省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加快搭建我市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逐步推进与省、市相关平台对接,有序推进并逐步完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是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参与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和其他信用方面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细则,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责任主体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与省水利厅、市信用办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信用平台的整合。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水利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市信用办负责指导监督,信用承诺书公示、信用评定结果的公示与发布及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属地水利建设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审核属地内水利建设责任主体履约考核信息,采集上报辖区内水利建设责任主体行为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价、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

第八条  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  水利建设责任主体(含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履约考核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责任市场主体的标识身份和职业相关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主营海博论坛的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二)履约考核信息是指水利建设责任主体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人员到位、工期控制、质量与安全管理、资金管控、验收及档案整理等所形成的信息。

(三)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水利建设责任主体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水利建设责任主体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违法行为,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不到位,及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具体见附件1。

第十条  参加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及时在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建立信用档案,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投标信息的备案,并办理电子签章ca锁,方可通过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投标报名。从业单位信息备案需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书应在南通信用网公示,承诺所填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违反记为严重失信并在南通信用网公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参与本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获得的奖励、所受处罚等信息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每年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评价时间一般为每年末。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日起至次年评定公告日止。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履约考核情况、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应及时在《南通水利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南通水利网》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在《南通水利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南通信用网》予以公布,并报省水利厅和市信用办。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如无异议,则视为同意本结果。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公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七条  履约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分值为100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履约考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其他类型从业单位履约考核按建设单位定期评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入库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履约考核具体指标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下半年度开始后10日内完成上半年度履约考核评分,并上报属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确认。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通过《系统》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参建单位履约考核结果进行初审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退回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评定。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评分结果应结合考核周期内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考核。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抽查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由纪检监察、质量和安全、财务等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抽查情况于检查结束次日在《系统》中填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年度只有一个项目,则年度履约考核得分l=σ(t1 … tn)/n。式中t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得分,n为年度考核次数。

若建设单位年度有多个项目,则年度履约考核得分l=多个项目年度履约考核得分总和/项目个数。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年度只有一个项目,则年度履约考核得分l={[c11×t11 c12×(t1 ··· tm)/m] ··· [c11×tn1 c12×(t1 ··· tm)/m]}/n

式中:c1为建设单位权重系数,c2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重系数,c2=1-c1。建设单位该半年度履约考核得分为优,则c1=0.5;建设单位该半年度履约考核得分为良,则c1=0.4;建设单位该半年度履约考核得分中,则c1=0.3;建设单位该半年度履约考核得分为差,则c1=0.1。t为建设单位考核打分,t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得分,m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半年度抽查次数,n为年度评价次数。

若从业单位有多个项目,则年度履约考核得分l=多个项目年度履约考核得分总和/项目个数。

第二十五条  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考核等次。履约考核得分与等级按如下标准确定:

履约考核得分l

履约考核等级

l≥95

85≤l<95

60≤l<85

l<60

第二十六条 履约考核结果在《南通水利网》公布。

第二十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以企业自行上报和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采集上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评定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e级等七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分值分别为:

信用考核得分t

信用等级

t≥95

aaa

90≤t<95

aa

85≤t<90

a

80≤t<85

b

70≤t<80

c

60≤t<70

d

t<60

e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指标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履约考核情况和信用行为两项指标,二级指标及三级指标见附件。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末开展。按照信用记录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认定、评审组查阅评审、评定结果网上公示等三步骤进行。评审组根据履约考核管理得分和当年度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对责任主体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由履约考核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项指标组成,计算公式为t =l h- c,总分100(超过以100分计)。式中t为责任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分值,l为责任主体年度履约考核平均分值,h为责任主体良好信息得分,c为责任主体不良信息扣分。

第三十二条  责任主体年度承担在市水利招标平台组织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个数最多,且年度履约考核等级均为优的,年度信用得分可适当加分。

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发现责任主体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同时取消其原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责任主体近三年(评定年度前三年)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不得被评为aaa级。

第三十五条  年度履约考核等级为中级及以下等级的,信用等级不得被评为aaa。

第三十六条  责任主体弄虚作假,或者存在恶意举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信用等级一律立即降为e级。

第三十七条 首次进入我市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或上一考核年度未有中标项目列入考核的责任主体,已在我市建立信用档案的,信用等级视为b级。未建立信用档案的,不得参与我市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探索在省、市信用办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定。


第五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三十九条 水利建设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是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奖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以及评标的重要依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信用等级分权重不低于5%。

第四十一条 水利建设责任主体按信用等级实行综合分类管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为:

  (一)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

  1、投标时给予下列支持:

  (1)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等级权重分。

  (2)信用等级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等级权重分80%~90%。

  (3)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等级权重分70%~80%。

  2、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

3、在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在企业日常事务中作程序性、备案性审核。

  5、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其他政策支持。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

  1、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等级权重分的50%~60%。

  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其他政策支持。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

     1、投标时信用等级得分为30%~40%。

2、在资质年检和企业日常事务中严格审核。

3、对企业法人进行预警性约谈。

(四)信用等级为d级的:

1、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

2、在资质年检和企业日常事务中严格审核,且不得申请晋升资质和增加增项。

3、严格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抽查。

4、对企业法人进行正式约谈,并强制要求进行水利建设法律法规学习。

(五)信用等级为e级的:

1、暂停其从信用等级评定开始之日起半年内参与我市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资格。

2、在资质年检和企业日常事务中严格审核,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其资质等级且不得申请晋升资质。

3、严格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抽查。

4、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信用等级应用:

(一)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建设单位:

  1、在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优先转报或审批项目申请。

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其他政策支持。

(二)信用等级为e级的建设单位:

1、取消其主要人员下年度作为其它项目法人主要成员的资格。

2、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3、取消该项目参与任何先进评比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主要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按照《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要求,参与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应在d级及以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主体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异议,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将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各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南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原《南通市水利建设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南通市水利建设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南通市水利建设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应用办法》及《南通市水利建设责任主体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

       2.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件1:


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

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不良行为: 
  (一)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未按合同或投标文件中承诺中的人员、设备足额到位,或到工的人员、设备在工时间不足,导致工程实施进度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无伤病等特殊原因,不履行职责或未经批准由其他人代替的; 
  (三)工地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尚未对工程的设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寿命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尚未造成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六)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 
  (七)工程项目经理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八)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省其它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稽查审计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一般处罚的; 
  (九)在招标投标活动或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行贿行为,金额不满10000元的; 
  (十)有违反《廉政合同》和《资金安全合同》规定行为的; 
  (十一)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串标、围标、抬标或虚造业绩、资信以及借用资质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 
  (二)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的; 
  (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四)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对工程的设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寿命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六)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七)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省其它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和稽查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重大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同一单位有三次或个人有二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的; 
  (九)在招标投标活动或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行贿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行贿50000元以上的,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苏检会[2004]10号)执行; 
  (十)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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